3、如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情况与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不一致时,所有权人应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发证机关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4、上述辅助部位确权面积摊算办法按异产同幢房屋建筑面积摊算有关规定执行。
三、租地造屋房屋产权确权
1、租地造屋的房屋凡已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确认产权归属。
2、租地造屋无契约的,或有契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房人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确权后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租地造屋。
(1)租期不明确;
(2)到期再议,租期已过未再议的;
(3)到期拆屋还地,房屋未拆除的。
四、部队等单位房产产权确认
1、房管部门调配给部队等单位免租使用的房屋,按建设部89建房字第512号《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文中第
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办理。凡属公有房屋,则由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凡属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
2、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园地、基地或在向房管部门租用的公地上建造的房屋,凡经建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登记,并予以确权。凡无建筑执照的,按照沪房89监字发第77号《关于本市房屋产权登记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3、部队等单位拆除直管公房、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已按规定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产权归部队等单位所有,由部队等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未作补偿的,待协商达成协议后再登记。
4、部队等单位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零星增搭建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由房管部门连同直管公房一并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直管公房上的整批加层房屋,其产权归属,由部队等单位和房管部门协商后确定;在免租使用或租用的代管、代经、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上的加层、增搭建房屋,由房管部门清理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