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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房[1991]权字发第8号 一九九一年一月七日)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现将《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馈市局。

关于房屋产权确认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宗教房产产权确认

  1、宗教团体房屋,是指解放后人民政府正式承认的各宗教团体所有的房屋。

  2、对尚未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给宗教团体的房屋,均由市宗教局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市房管局调查核实属落实政策发还产权的,由市房管局发文或通知区房管局发文归还产权。房管局发出的还产文件,可作为宗教房屋产权确认的证件之一。

  3、凡在一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沪委80批字第149号文件下达前经建管或房管部门批准,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建房单位与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拆屋补偿问题由建房单位主动同宗教团体协商解决。文发之后拆除宗教团体房屋后新建的房屋,凡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虽无协议,但已给宗教团体作了补偿的,新建房屋由建房单位申请登记,并予以确权。

  4、凡单位在宗教团体房屋上的加层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由建房单位和宗教团体双方协商解决。建房单位自用或出租的,建房单位可免租使用或收取租金一定期限,免租或收取租金的期限一般不少于十二年;亦可折价给宗教团体。加层房屋产权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零星增搭建房屋有协议的按协议确定产权归属;无协议的,原则上归宗教团体所有。私人在宗教团体房屋中的增搭建,可参照处理公有房屋中私人增搭建和产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二、私房改造形成的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产权确认

  1、公私同幢房屋辅助部位如灶间、卫生间、走道、外壁橱等的产权归属按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确定。

  2、私改协议及有关资料对辅助部位的产权归属不明确的,原则上按私改时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共同使用或独用辅助部位情况,确定产权属公私双方共有或一方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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