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进行拆除工程的施工脚手架须采用全封闭形式,并搭设防护隔离棚。脚手架应与被拆除物的主体结构同步拆下。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应站在脚手架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不准在建筑物的屋面、楼板、平台墙体上有聚集人群或集中堆放材料。
第二十条 部分建设物或构筑物拆除时,对保留部分,应先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拆除物禁止向下抛掷;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从事拆除作业的人员应带好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管道拆除时,应查清管道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相应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 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第二十五条 采用手工或机械作业法拆除施工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和机械设备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采用爆破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爆破安全规程》进行。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罚则
第二十七条 在拆除工程作业时,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情况不明的电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按国家和政府法规、规章规定要求,及时向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拆迁管理处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八条 在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有毒有害气体外溢、火灾爆炸、坍塌淹埋、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等事故,应组织力量及时排除险情,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按《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