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委托单位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如下资料和情况,并进行书面交底:
(一)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和资料。
(二)拆除工程涉及区域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及隐蔽工程的分布情况。
第八条 委托单位应负责被拆除物的断水、断电、断气。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进行实地查勘,制定拆除方案,并按文明施工、市容、环保等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由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编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报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其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根据各种拆除方法的规定要求,划定危险区域,做好警戒和警示标志。在居民密集点、交通要道附近施工,要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拆除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密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第十三条 对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从事拆除工程的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其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施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五条 拆除工程施工中,应由专人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进行。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须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拆除工程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
第十七条 禁止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部分构件,应防止相邻部分发生坍塌;拆除危险部分之前,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