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上海市房屋拆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建施[1993]第688号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我委施工管理处。
附:
上海市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建设部颁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构筑物、基础工程、房屋附属设施以及其它需要拆除的工程。
第三条 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建筑个体工商户(包括外地来沪施工企业及建筑个体工商户)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按照审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拆除工程。
第四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受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委托主管全市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已经取得房屋拆除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实行安全施工核准制度。实施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须凭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依拆除工程合同规定的范围为单位,向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拆除安全施工核准手续。外省(市)施工企业办理拆除核准手续时还须凭进沪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 施工前的准备
第六条 拆除工程的委托单位和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