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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2]第86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条例》的适用

  1、《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条例》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发生在《条例》生效前延续到《条例》生效后行为的处理,《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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