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1992]第86号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六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现将本院关于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多次商议,现提出如下执行意见:
一、《条例》的适用
1、
《条例》生效后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如民事行为发生在
《条例》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当时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参照
《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发生在
《条例》生效前延续到
《条例》生效后行为的处理,
《条例》生效前的行为适用当时的房屋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
《条例》生效后的行为适用
《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