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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所属单位实行统一租金标准的通知
(沪房[1992]公字发第26号 1992年1月24日)


各区、县房产管理局,市房产经营公司:

  根据沪府(86)103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批复》、沪房(86)公字发第503号文《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规定,对企业租用的房屋统一按营业用房租金计缴。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底,对金融机构所属单位(除区办以外)的租金已按上述标准作了调整,对区办以上单位用房租金作了照顾,即按办公用房标准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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