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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五部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
(2006年9月21日 琼教计[2006]148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农垦总局,海南钢铁公司:
  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 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为加强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的治理,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已经在我省8个少数民族市县全面实施,从2007年开始,我省将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我省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地区,必须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二、2006年秋季入学中,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5]204号)和海南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琼财非税[2006]142号)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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