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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统一铁路房产登记领证申报单位的函

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关于统一铁路房产登记领证申报单位的函
(【1991上】铁分生函字第029号 1991年10月23日)


上海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关于"国家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规定,结合我分局实际,对分局所属基层单位申报房产登记领证事宜作如下调整:

  一、上海铁路分局所辖范围内,不论是建筑段管房还是各基层单位自管房,在申报房产登记领证中,统一由上海铁路分局作为申报单位。为便于内部区分,可在备注栏内注明管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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