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征收城镇排水设施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6年9月30日 琼发改收费函[2006]1447号)
昌江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排水设施使用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和海南省建设厅、财政税务厅、物价局《关于征收城镇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琼建城[1993]231号)规定,凡在我省各市、县(含各类开发区)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均需按规定向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收费单位每月缴纳一次排水设施使用费。根据国务院《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的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排污费。以上两项收费,其中一项是设施使用费,另一项是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不同性质的两项收费。因此,昌江县食品公司向县城监察大队缴纳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和向县环保部门缴纳排污费不属于重复收费。待县城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免收以上两项收费。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