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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拆迁期间补偿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拆迁期间补偿标准的批复
(沪房[1993]拆字发第1609号 1993年12月20日)


长宁区房产管理局:

  你局长房发(1993)138号文悉。经研究,现对本市私营企业的拆迁补偿标准,批复如下:

  一、私营企业的确认

  凡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为私营企业。

  二、私营企业的补偿原则

  拆迁私营企业的补偿,应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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