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海市公安局关于居民购买私房应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户口迁移的通知
(沪房[1991]私字发第384号 一九九一年九月五日)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各区、县房产管理局:
为了加强本市户口管理和私房买卖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私房买受人户口迁移、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具有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购买市区非“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私房,以及郊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居民购买本县城镇“控制户口迁入地区”的私房后,其户口迁移、申报照此通知的规定办理。
二、上述居民购买私房后,一律由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市、区(县)房产交易所出具《购买私房证明》,并加盖“××房产交易所”的印章方为有效。《购买私房证明》一式两联,一联由开具证明的房产交易所留存,一联交私房买受人作为申报户口迁移的凭据。
三、各公安派出所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私房买受人的户口迁移手续。(1)私房买受人所购买房屋系出售人自住有余的私房,公安派出所凭《购买私房证明》办理私房买受人的户口迁移手续。(2)私房买受人所购房屋系出售人在原址的所有私房,公安派出所在出售人的户口全户迁出之后办理私房买受人的户口迁移手续。
四、私房买受人申请户口迁移的人员应是私房买受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九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购买私房证明》样张
(样本)
购买私房证明存根
同志,住 区(县) 路(镇) 弄 号,已购 区(县) 路(镇) 弄 号私房。
房产交易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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