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会议纪要》的通知
(沪建研[1994]第069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市土地局、市房产局、市规划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本市新一轮利用外资需要,加快吸引外资步伐,解决本市居民居住困难,加快动迁房建设速度,我们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征基地利用 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作为试点进行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原则,请按照执行。
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
内销商品住宅会议纪要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市建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住宅处牵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本市新征基地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若干政策问题。市府法制办、市外资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经研究,会议确定以下原则意见:
一、开发地块的要求:利用外资在新征基地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的地块,必须有批准的地区详细规划和市政基础设施专业系统规划,并按照实施。
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外资在新征基地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三、地价收取标准: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每平方米土地计算。当容积率小于和等于1.8时,每平方米土地收10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费);当容积率大于1.8时,用公式表示为:市人民政府每平方米土地收取的土地出让金=10年土地使用费+(实际容积率-1.8)×10年土地使用费×50%。凡按照《
上海市利用外资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暂行规定》进行旧区改造,利用外资在新征基地建设相应的动迁用房,市人民政府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征地拆迁:利用外资在新征基地开发经营内销商品住宅,基地的征地拆迁费由投资者承担。
五、公建市政配套:投资者应按规划进行公建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有关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大市政配套由市综合开发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或由投资者经审批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