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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优秀近代建筑工程保护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1994]第102号 1994年10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随着上海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本市文物保护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的开发和利用,与此同时,加强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也日益受到重视,为此市府1991年8号令颁发了《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同时列出了首批保护建筑名单,1994年又发布了第二批近代优秀保护建筑名单,共236项(见附表一(略))。为了切实做好对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和合理使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单位应认真贯彻市府8号令精神,在开展工作时,凡涉及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建、扩建、变更用途及修缮、装饰工程应主动与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协同工作,使近代优秀建筑得到妥善有效的保护。

  二、承接保护建筑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对保护建筑的结构特点、传统建筑装饰工艺技术具有充分的了解,有进行加固修复的丰富经验和相应的技术力量,并应由市政府8号令规定的管理部门棗市房管局进行技术、质量、修缮标准的监督、认可,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市有关部门在决定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的改、扩建、修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时,应邀请市文管委、市规划局和市房管局等主管单位的专家参加评估,选择承揽单位。

  三、市有关部门在受理优秀保护建筑工程项目时,除查验一般建筑工程项目所需的各种资料外,还应查验经市房管局认定的下列证明文件:

  (1)产权单位(房屋所有人)的批准文件;

  (2)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等级、范围和部位;

  (3)优秀近代保护建筑的质量检测报告;

  (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

  四、在受理文物保护建筑工程项目时,招标单位还须持有市文管委的批准文件;如受理的是优秀保护建筑工程项目,又涉及改、扩建的,应持有市规划局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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