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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三条 本办法的房改资金是指公积金、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出售市统建住房和直管公房所得的资金、其他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认可的住房资金,以及房改资金使用中增值的资金。

  第四条 房改资金的使用方向:

  1、有关提取、继承、受遗赠结余公积金本息的支付以及住宅建设债券的兑付;

  2、单位建造、参建、联建、购买职工住房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专项低息贷款;

  3、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费用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的低息贷款;

  4、由市房委会决定的专项建房贷款或拨款;

  5、为房改资金增值的证券购买和专项贷款。

  第五条 各类房改资金使用分配与比例:

  1、公积金和住宅建设债券资金,按实际归集资金总量的87%用于单位和职工的住房专项贷款,13%用于备付准备金和增值资本金;

  2、市统建新住房和直管旧公房出售后所得的资金,住户出售优惠价房后地方分得的资金均作为地方财政资金,全部用于市统建住房建设贷款或拨款。

  3、房改增值资金的使用方向为住宅建设贷款、备付准备金的补充、贷款风险储备、贴息优惠与资金管理成本开支等。

  第六条 本市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及其职工,在完成公积、金缴交与住宅建设债券认购任务后,因建房、购房、私房翻建、大修等需要,在资金不足时可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申请住房专项贷款。

  第七条 单位申请住房专项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单位是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

  2、贷款项目已纳入本市购房或建房的计划和房改资金贷款计划;

  3、购房或建房资金自筹部分已落实,并具备了购房房源或开工条件;

  4、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5、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有代为偿还能力的担保人。

  第八条 职工个人申请住房专项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购房或建房的证明,并已落实其他资金;

  2、有按时偿还贷款的能力;

  3、须办理相应的住房抵押或单位担保手续。

  第九条 单位的住房专项贷款额度,原则按单位名下职工公积金余额和认购的住宅建设债券资金之和的87%核定。对居住条件较差的单位,贷款额度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超过120%。职工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自建住房造价或购房价的50%。

  第十条 根据建房周期,单位建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位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的月利率原则上按照高于公积金与住宅建设债券资金平均利率的1.5‰确定,低息贷款的结息方式与其他贷款结息办法相同。贷款单位必须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加收逾期利息,直至由担保人负责清偿。个人建房或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贷款利率按不同贷款年限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优惠价房售后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199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宣布自然失效。

  第一条 为搞好优惠价房的售后管理服务,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服务对象是出售给个人的优惠价房。合作建房和自建公助住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服务宗旨是:维护住房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方便住户;保障住房完好;有利于住宅建设与销售;促进形成自住住房建、售、管、修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优惠价房原则上实行“自有、自住、自管”,也可委托住宅所在地的公房管理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代管代修。

  第五条 陆空成幢、成片住宅售后应建立相应的管委会,实行民主管理,群众监督。管委会由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住户代表和居委会、派出所、房管等单位的代表组成。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居民进行保护房屋教育和检查;监督维修和管理经费的收支;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居民间的房屋使用纠纷;参与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更新等。

  第六条 优惠价房需要委托代管代修的,购房者应与公房管理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优惠价房售后管理服务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制订有关政策和法规,质量维修标准和人员配备标准等。

  区房产管理局对区域内优惠价房售后服务工作进行行政管理,接受住户的咨询、投诉,对各管房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监督。

  第八条 优惠价房售后管理项目,包括产业管理;公共部位建筑管理;养护管理;附属设备、设施管理;绿化管理;小区路灯、沟管、道路、环境管理;资金管理以及其他管理项目。

  第九条 优惠价房售后维修服务项目,包括建筑、设备日常养护、维修和更新;高层住宅电梯、水泵养护和维修;房屋大修、中修;住户委托的室内装修、设备的维修更新等。

  第十条 新建优惠价房自出售之日起,由售房单位包修2年。

  第十一条 包修期外的住宅维修责任划分

  1、室内部分、底层围墙及自用阳台属房屋所有人自修范围,由其自理或委托办理。

  2、公用部分,包括房屋承重结构部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墙体及基础)、外墙面、过道、楼梯间、门厅等共用部位,以及共用上下水管、垃圾道、供电线路、共用照明、水泵、水箱、电梯、共用天线等共用设备的维修或更新,由同幢房屋所有人共同负担。

  3、住宅区内的道路、上下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室外泵房、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按现行管理体制的职责权限负责修理、养护。

  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建立优惠价房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以多层住宅综合造价的2%,高层住宅综合造价的3%作为维修基金,列入住宅成本;同时,在出售时,另向购房者一次收取购房款1%的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在住房售后应将维修基金一并移交管委会或代管代修单位。

  优惠价房维修基金由管委会或代管代修单位专户存入金融机构,本息用于房屋公用部分的大、中修。

  维修基金不足时,按建筑面积向住户分摊,由住户及其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三条 住户应交付住房管理费。住房管理费的构成为:管理人员经费、办公费、用水电费、行政管理费和公用部分的日常养护费。住房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管委会或代管代修单位与住户协商确定。高层优惠价房的电梯费和高压水泵费,由住户所在单位负担。今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逐步做到“按实结算,以户分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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