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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四、设施的调整

  根据上海市《“八五”期间城镇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如住房超过以上标准,按102%收取费用。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上海的住房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成立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

  第二条 市房委会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决策研究、管理和监督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房委会委员由市政府领导,有关部、委、办、区、县、局、金融机构,在沪中央单位,驻沪部队的代表;工、青、妇代表以及协商产生的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社会知名人士的代表组成。其中,工、青、妇代表,老同志和社会知名人士的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由市长任免。

  第四条 市房委会实行委员制,采取民主集中的原则,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并报市长批准。

  第五条 市房委会设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六条 市房委会在必要时可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委员除由房委会委员兼任外,可聘请市有关部门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和专家担任。

  第七条 市房委会委员为任期制,每期任期5年。

  第八条 市房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必要时,可由主席临时召集,举行会议。

  第九条 市房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主任、副主任由市房委会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办公室下设相应的职能处室。

  第十条 市房委会下设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属事业性经济实体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至3人。主任、副主任由市房委会提名,市人民政府任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相应的职能处室。

  第十一条 各部、委、办和区、县、局均相应建立房委会。房委会委员由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以及协商产生的群众代表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委员分别由部、委、办和区、县、局的领导委任。

  各部、委、办和区、县、局房委会在业务上接受市房委会领导。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市房委会的职责范围:

  1、制订市房委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章则;

  2、负责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政策和实施方案;

  3、参与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

  4、审定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投向和分配计划;

  5、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确定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有关政策;

  6、审定和报批公积金的缴交率;

  7、确定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8、审定优惠价房出售基价和分期付款利率;

  9、负责制订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和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办法,并对住房分配和解困进行监督;

  10、审议有关市房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部、委、办和区、县、局房委会的职责范围:

  1、监督现有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并提出进一步改革的意见;

  2、参与本地区、本部门住宅建设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管理的决策;

  3、贯彻落实住房分配管理办法和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办法,并监督实施;

  4、编制本地区、本部门使用住房制度改革筹集资金的计划,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 市房委会办公室负责市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市房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市单位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
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交公积金的范围

  凡具有本市市区或县属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属缴交公积金的范围。

  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职工,下同)不缴交公积金。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缴交公积金。

  临时工及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缴交公积金。

  第三条 公积金的月缴交额

  公积金月缴交额等于职工月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公积金缴交额一次确定,当年不变。下一个年度的缴交,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逐年公布。

  1991年职工的月公积金缴交额为1990年12月职工月工资额的5%(职工本人月工资额的计算口径见附件);实行计税工资的生产服务合作社等企业的职工月公积金缴交额为5元。

  按职工本人月工资额5%计算后的缴交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均以角为单位计算。

  第四条 公积金的缴交办法

  个人缴交的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在工资中代为扣交。职工单位应将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连同本单位应缴的公积金,一并记入单位公积金缴交清册个人栏目,并按时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

  第五条 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

  1、属于缴交公积金范围中租住提租公房的职工;

  2、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并租住提租公房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全民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职职工,下同)。

  第六条 住房提租补贴的月补贴额

  职工的月住房提租补贴额为1990年12月的职工月工资额或离退休费的2%(职工本人月工资额或离退休费的计算口径见附件);实行计税工资的生产服务合作社等企业的职工月住房补贴额为2元。

  按本人月工资额或离退休费2%计算后的住房提租补贴额不到2.00元的,按2.00元发给补贴;超过2.00元不到2.50元的,按2.50元发给补贴;超过2.50元不到3.00元的,按3.00元发给补贴,依此类推。

  职工的住房提租补贴一次核定,不作变动,直至下一次提租时,再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办法

  职工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或离退休费发放。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范围、公积金的月缴交额、住房提租补贴的月补贴额、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办法,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个人承担的公积金由个人支付;单位承担的公积金和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在外商投资企业按月提取的在职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5~20%的职工住房基金中列支;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发放住房提租补贴所需资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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