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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随着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每年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公布一次。
  基数的增减系数,根据新分配住房所处的地段确定(见附表)。
  第十三条 住宅建筑面积的换算方法:
  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居住面积X换算系数。
  住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不计。
  各类住宅的换算系数如下表:

房屋类型

公寓

独立式

 

住宅

新里

 

住宅

新工房

(有电梯)

(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

(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

(不成套)

 

新工房

(无电梯)

(不成套)

旧里住宅

及非改

居房屋

 

换算系数

2.06

1.83

1.82

2.00

1.98

1.94

1.54

1.94

1.25


  第十四条 住宅建设债券不记名、不挂失,不得提前兑取,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可以按规定进行转让。
  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六条 住宅建设债券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各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本单位职工认购住宅建设债券额度内的贷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表: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增减系数

  地段等级增减率(%)

110

100

90

80

70


  地段等级划分说明:
  1、甲级地段:东以黄浦江为界;南以黄浦江西岸新开河开始,沿人民路、复兴东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虹桥路至铁路;西以沪杭铁路为界;北以铁路苏州河交界处开始,沿河至新客站、再沿铁路、大连西路大连路穿过杨树浦路,沿秦皇岛路至黄浦江边;

  2、乙级地段:甲级地段以外的市区部分(不包括宝山、闵行等地区及浦东市区部分),包括与市区新村毗邻的工人新村,如天山五村等;

  3、丙级地段:浦东市区部分;

  4、丁级地段:闵行区;宝山区的原吴淞区、宝山县与市区相接的三门路以北、蕴藻浜以南地区,以及大场镇、罗店镇、杨行镇、吴淞乡和宝山城厢镇;各县建制镇;

  5、戊级地段:宝山区蕴藻浜以北各乡(除吴淞乡外)和长兴岛、横沙岛;各县除建制镇以外地区;上海石化厂地区。

  上海市优惠价房出售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1997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宣布自然失效。

  第一条 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加快住宅建设步伐,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惠价房出售的范围

  新分配住房的出售范围:凡本市各单位新分配一般标准的独用成套住房可作为优惠价房出售给职工。各单位优惠价房出售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年住宅分配总量的20%。

  现已租住住房的出售范围:本市直管和自管现已出租一般标准的独用成套住房可作为优惠价房出售给职工。

  第三条 优惠价房出售的对象

  新分配住房的出售对象:凡本单位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职工,才可购买优惠价房,单位要优先安排房源。

  现已租住住房的出售对象: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只限于原住户购买。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以户为单位,可以购买一套自住的优惠价房。

  第四条 优惠价房出售的价格

  新分配住房的出售基价:作为优惠价出售的新建住房的基价,按住房本身建筑平均造价计价,1991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定为250元,占新房平均综合造价的三分之一;旧房以住房本身建筑的重置价(即上一年新建同类住宅的本身建筑造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 现已租住住房的出售基价:作为优惠价出售的已租住住房的基价,按住房本身建筑的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为基价。

  优惠价房售价按基价乘以增减系数计价。基价的增减系数根据出售住房所处的地段以及房屋的层次、朝向、设施确定(见附表)。

  优惠价房价格的核定工作,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五条 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人均居住面积在12平方米及以内的按优惠价计价,超过部分按住房综合造价的重置价乘以成新折扣计价。

  第六条 职工购买现已租住的住房,按上述价格给予九折优惠,最低售价不能低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20元。

  第七条 职工购买优惠价房后,退交原租用的公有住房的,出售单位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得超过该职工退交原公有住房10年的租金金额。奖励的金额不得计入优惠价房建设工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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