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住房提高租金的范围是本市房管部门直接管理(以下简称直管)和单位自行管理(以下简称自管)的公房。
第四条 新的租金标准,按现行的《上海市住房收费暂行标准》(以下简称暂标)提高一倍计租,提租后的月租金以角为单位,见分四舍五入。
对享受机关宿舍租金待遇的住户(包括本人按机关宿舍租金计租,单位给以补贴的住户)和原租金未统一到暂标的住户,其租金先统一到暂标,再提高一倍计租。
第五条 提租后增加的租金作为房改资金专项用于住房维修。
第六条 职工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租住直管和自管公房的房租,由租赁户主或实际租人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和离退休费时代扣,统一汇交。
第七条 凡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下列职工,可发给住房提租补贴:
1、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2、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
3、在沪部队企业化工厂的干部、职工和地方人员租用部队住房的;驻沪部队的干部、职工租用地方住房的。
第八条 住房提租补贴标准按职工工资或离退休费的2%计算。住房补贴额由职工所在单位一次核定,按月随工资发给。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在参加工作的下一月起发给住房提租补贴。
第九条 提高住房租金发放补贴后,部分职工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原来享受的住房补贴相应取消。
第十条 本市职工须凭直管或自管公房房屋管理部门提供的租住公房证明向单位申请发给住房提租补贴。职工调动单位时,住房提租补贴由调入单位发放。租住私房或自购住房,住房提租补贴相应取消。
第十一条 居住职工集体宿舍和私房(包括自住私房、商品房、优惠价房和租住私房等)的职工,暂不发给住房提租补贴。
第十二条 租住本市直管和自管公房,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外地职工和外省市安置到本市的离休干部、退休职工,可凭市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89]房改字第003号文)《
关于解决房改中发放住房补贴辐射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外地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发给住房提租补贴。
第十三条 住房提租补贴资金,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开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担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提租后新增租金支出全额免交。
第十五条 烈属,提租后新增加租金与家庭住房提租补贴相抵,每户每月净增支出超过15元的部分,给予减免。
第十六条 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和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后新增加租金与家庭住房提租补贴相抵,增长过多的,给予适当减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发行和认购办法
第一条 为了筹集住宅建设资金,加快解决本市的居住困难问题,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发行、使用和偿还。
第三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 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的发售和偿还,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行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
第五条 住宅建设债券每年发行一期,分两段计息,上半年购买的债券,自3月31日起计算;下半年购买的债券,自9月30日起计算。1991年发行的债券的年利率定为3.6%,不计复利,5年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来领取本息的,不另计息。
第六条 凡获得新分配的直管和自管公有新旧住房的住户,应一次性地认购上海市住宅建设债券后,才能取得住房使用权,并按规定缴纳租金。
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孤老和社会贫困户、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职工、住房交换户以及《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施行以前已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免于认购住宅建设债券。
第七条 少数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单位核准和担保,可分三年购买住宅建设债券,第一年购买时不得少于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三分之一,第二年购买时须增购本年认购额的10%,第三年购买时须增购本年认购额的20%。
第八条 提倡已租住住房的住户和社会各界自愿购买住宅建设债券,支持住宅建设。
第九条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的核定。
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住房分配单位提出,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套配房时,原租住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原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新分配住房的债券认购额度,由住房分配单位提出,公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债券认购总额,由新分配住房的公房管理部门核定。
拆迁户配房时,债券认购总额由动迁单位负责核定。
住宅建设债券认购总额核定后,由个人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所属各营业网点购买,并由建行市分行所属各营业网点出具证明。住房管理部门根据住户购买债券的证明,办理住房使用手续。
第十条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
新分配或增配住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或增配住房的建筑面积X新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X基数X基数的增减系数。
套配房时:
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新配住房的建筑面积X新配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X基数的增减系数)-(原住房的建筑面积X原住房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X基数的增减系数)。
如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等于或小于零时,则免予认购。
第十一条 拆迁户配房、落政房产动迁户配房、落政腾退的私房作价收购外配给产权人公房,其认购住宅建设债券总额的计算方法,按套配房时计算。
第十二条 住宅建设债券的认购基数和基数增减系数:
1991年各类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如下表:
1991各类住宅建设债券认购基数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房屋类型
| 公寓
| 独立式
住宅
| 新里
住宅
| 新工房
(成套)
| 新工房
(不成套)
| 旧里住宅
及非改
居房屋
| 简
屋
|
住宅建设债券
认购基数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