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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的通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并负责解释。

  附表
  各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的技术条件

 

房 屋 质 量 检 测 单 位 等 级

甲 级

乙 级

技术人员配备

1.专职高级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

2.专职检测、管理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

中:结构、建筑、地基基础、测试、材料等从

事本专业20年以上工龄的专职工程师应不少于

7人。

1.专职高级工程师为技术负责人。

2.专职检测、管理专业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结构、地基基础、测试、材料等从事本专业15年以上工龄的专职工程师应不少于4人。

检 测 设 备

万能材料试验机,压力试验机,混凝土、砂浆、砖非破损强度检验设备,土工载荷仪,水平仪,经纬仪,变形测量仪器,声级测定仪,砼保护层厚度测定仪等。

混凝土回弹仪,水平仪,经纬仪,变形测量仪器等。

管理制度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完整的检测资料;

3.有齐全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方法。

1.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2.有完整的检测资料;

3.有齐全的检测标准规范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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