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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的通知

  第六条 各检测单位的专职检测人员必须具备房屋质量检测的有关专业技术,掌握检测标准和方法,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资格审查合格,持有检测作业证书。

  第七条 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按其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两级,各级检测单位的技术条件详见附表。

  第八条 房屋质量检测、鉴定工作必须依据有关房屋质量检测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和检测程序进行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九条 甲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其业务范围为: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

  2.房屋旧地基承载力测定;

  3.房屋抗震能力评定;

  4.房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

  5.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护;

  6.房屋改变设计用途的鉴定。

  第十条 乙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其业务范围为:

  1.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

  2.房屋损坏趋势的监护;

  3.一般房屋改变设计用途的鉴定。

第三章 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房屋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作质量检测和鉴定:

  1.改建加层;

  2.出现危险迹象需加判断;

  3.改变原设计用途;

  4.房产交易时的所需;

  5.人为的原因发生严重损坏或倒塌事故;

  6.房产管理机关认为必须进行时。

  第十二条 房屋质量检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申请;

  2.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数据和房屋状况;

  4.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检测委托书应使用统一的表式,检测报告还应做到项目完整,数据齐全,定性准确,术语统一,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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