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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的通知

  六、审定时间

  一九九一年第三季度开始。

  七、审批程序

  1.各单位提出成立房屋检测单位的申请报告;

  2.由“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定并评定等级;

  3.市房管局审批;

  4.签发等级证书(无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应持等级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检测业务营业执照)。

  八、资审经费

  由被审单位支付资质登记、审查费,费用标准为甲级房屋质量检测单位200元;乙级100元。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房屋质量检测的技术行政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所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的质量检测和鉴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和工作范围

  第三条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是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技术行政管理机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由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建立,上海市房产管理局领导,并接受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四条 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的职能为:

  1.对检测单位进行技术资质审查,规定其业务范围,进行技术行政管理;

  2.制订检测程序和技术标准;

  3.制订检测业务的收费标准;

  4.对检测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5.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范围内对鉴定单位鉴定的危险房屋进行审定。对审定结论有争议的,送上海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复审。

  第五条 本市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检测管理人员和检测试验设备,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报经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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