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的通知
(沪建设[1991]第607号 1991年8月17日)
各房屋质量检测单位:
为加强全市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管理,自一九九一年九月一日起,对原承担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资质等级申请登记。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按批准的等级并取得证书后开展工作凡未进行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房屋质量检测工作。
现将由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和《房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定办法
一、审定范围
凡在本市承担现有房屋质量检测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均列入本审定范围。
二、审定依据
1.《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三、审定内容
1.检测单位的人员配备及业务水平;
2.检测单位的资历、管理制度、检测方法和资料。
四、审定工作的领导和分工
审定工作在市房管局的领导和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由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进行。
五、审定原则
1.全市第一次对房屋质量检测单位的组织审定,以“审、帮结合”为原则,实事求是地根据等级条件确定等级。
2.检测单位人员配备情况的审查,重点是专职检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及其业务能力是否与检测单位的业务范围相适应。待资审后,将组织培训和统考,签发岗位合格证。
3.对技术条件基本具备,检测设备、方法、资料基本合格者均应审定等级。
4.审定单位对检测单位实施技术行政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检测人员素质差,检测设备不合格,方法不对,数据不准,资料混乱不全,失去检测工作可靠性的检测单位,应限期整顿。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检测单位,可处以罚款直至撤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