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合式塔基技术”应用范围和适用机型
(一)应用范围
1、使用固定式塔机基础的多层建筑施工中,现场符合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条件的;
2、鼓励在高层建筑施工中使用“组合式塔基技术”。
(二)适用塔机型号:QTZ25系列、QTZ31.5系列、QTZ40 系列、QTZ50 系列、QTZ60 系列、QTZ63 系列、QTZ80 系列、QTZ100系列、QTZ120 系列、QTZ125系列、QTZ150系列、QTZ160 系列、QTZ200系列、QTZ250系列、F0·23B、HK40/21B、H3/36B等塔式起重机。
五、推广使用措施
(一)市建委将召开现场会,对“组合式塔基技术”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演示。
(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配套出台“组合式塔基技术”预制构件基础的租赁费指导价,将其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向塔机租赁企业支付塔机基础使用费用。
(三)各单位在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过程中的责任:
1、“组合式塔基技术”拥有企业对应用该技术的单位加强技术服务工作,做好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免费培训工作,确保该技术的正确实施。
2、对于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的企业应接受技术拥有单位的培训,掌握“组合式塔基技术”安装工艺,做好塔机基础安装服务。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符合绿色施工理念的“组合式塔基技术”。
4、塔机基础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桅杆式机械设备组合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基础安全使用规程》(标准备案号:JQB-118-2007)进行塔机基础的安装,基础安装验收合格填写相应的记录后才能进行立塔作业。
5、在塔机基础安装、立塔过程中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理。
6、在塔机基础安装、立塔以及使用过程中总包单位、塔机租赁企业、技术拥有企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对使用“组合式塔基技术”工程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四节-环保”的政策要求,对于施工现场使用现浇混凝土固定式塔吊基础的,责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将固定式基础清走,并恢复基坑原貌。
(四)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使用“组合式塔机技术”的企业,由建设单位给予每台补贴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