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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我市建筑施工中大力推广使用桅杆式机械设备组合式塔基基础技术的通知

  四、“组合式塔基技术”应用范围和适用机型
  (一)应用范围
  1、使用固定式塔机基础的多层建筑施工中,现场符合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条件的;
  2、鼓励在高层建筑施工中使用“组合式塔基技术”。
  (二)适用塔机型号:QTZ25系列、QTZ31.5系列、QTZ40 系列、QTZ50 系列、QTZ60 系列、QTZ63 系列、QTZ80 系列、QTZ100系列、QTZ120 系列、QTZ125系列、QTZ150系列、QTZ160 系列、QTZ200系列、QTZ250系列、F0·23B、HK40/21B、H3/36B等塔式起重机。
  五、推广使用措施
  (一)市建委将召开现场会,对“组合式塔基技术”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演示。
  (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配套出台“组合式塔基技术”预制构件基础的租赁费指导价,将其费用纳入建安成本。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用于向塔机租赁企业支付塔机基础使用费用。
  (三)各单位在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过程中的责任:
  1、“组合式塔基技术”拥有企业对应用该技术的单位加强技术服务工作,做好相关技术和标准的免费培训工作,确保该技术的正确实施。
  2、对于应用“组合式塔基技术”的企业应接受技术拥有单位的培训,掌握“组合式塔基技术”安装工艺,做好塔机基础安装服务。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在工程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符合绿色施工理念的“组合式塔基技术”。
  4、塔机基础安装企业要严格按照《桅杆式机械设备组合式混凝土预制构件基础安全使用规程》(标准备案号:JQB-118-2007)进行塔机基础的安装,基础安装验收合格填写相应的记录后才能进行立塔作业。
  5、在塔机基础安装、立塔过程中监理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理。
  6、在塔机基础安装、立塔以及使用过程中总包单位、塔机租赁企业、技术拥有企业及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要对使用“组合式塔基技术”工程的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在本市范围内的工程建设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四节-环保”的政策要求,对于施工现场使用现浇混凝土固定式塔吊基础的,责成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将固定式基础清走,并恢复基坑原貌。
  (四)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并使用“组合式塔机技术”的企业,由建设单位给予每台补贴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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