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7年1月11日 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免征范围
  1、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2、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
  四、收费单位
  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及以上,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七、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