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取消供电间隔费的通知
(2007年1月12日 琼发改价格[2007]31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海南电网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的精神,减轻企业投资负担,促进投资环境的改善,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我省供电间隔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电户需要专线供电从变电站(或开闭所)引接电源,不再收取供电专用间隔费。电力设施的建设投入,以产权归属界定投资方,产权属供电方的由供电方投资建设,产权属用电户的由用电户投资建设。
二、对停止收取供电间隔费前已收取的供电间隔费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