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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监管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1、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违规行为,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假宣传、谎报销售进度等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的行为。
  2、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价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查处开发商住房价外加收配套设施费、水电安装费、管道开通费等违规行为。
  3、整治房屋中介机构乱收费行为。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高或变相提高中介费标准、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编造虚假证明骗取中介费及中介费外加收未标明的其他费用等行为;
  4、整治价格欺诈行为。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公布虚假价格信息、违反国家规定不合理公摊公用建筑面积、少给面积变相加价、乱加费用等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5、整治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二)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
  1、进一步贯彻落实原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印发的《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价格,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用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对经济适用房实行严格的成本监审,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明确界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把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发展目标。
  2、规范廉租住房价格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规定,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照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住房价格,要通过规范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行为,公布商品房社会平均成本信息,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等措施,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切实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4、加强市场监测。加强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的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房价变动趋势,适时公布信息引导消费。
  (三)全面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按照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强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实行销售价格公示,明码标价式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牌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醒目处,应标明项目名称、朝向、楼层、户型、面积、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等,对虚假标价,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用,少给面积等价格欺诈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继续整顿和规范建设项目收费。全面落实1997年以来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变相恢复征收,也不得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对现行涉房收费项目进行再清理,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取消越权出台的不合法收费项目和各种乱摊派项目,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规范管理,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开展业务及服务,禁止违反自愿原则,与行政机关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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