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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06年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包卫发[2006]61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现将《2006年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2006年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点

  全市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落实《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重点抓好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和初级卫生保健达标工作,为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而努力奋斗。
  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服务能力
  1、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结合新一轮乡镇改革,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撤乡并镇工作中保留调整苏木乡镇卫生院意见》精神,做好乡镇卫生院的布局调整,力争在今年6月底前将卫生院的业务、人员、工作经费全部上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管理,真正实现“县办县管”。要继续推进区旗县、乡镇、村医疗卫生管理一体化进程,
  2、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改革与管理的实施意见》,继续实施公开招聘卫生院院长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不断深化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提高效益,增强活力。
  3、全面提高农村牧区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继续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农村牧区卫生人员培训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牧区卫生人才的培养力度。建立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积极推进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采取有效形式,对农村牧区卫生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重点是加强农村牧区卫生适宜技术、全科医学与技能的培训。作好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4、广泛开展卫生支农工作,建立和完善卫生对口支援的长效机制。今年重点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苏木乡镇卫生院项目》,并在5月底前全部启动实施,各旗县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同时,要广泛开展医疗下乡、巡回医疗等卫生支农活动,从整体上提高农村牧区县乡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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