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方法
1.梳理卫生行政执法依据,确定卫生行政执法范围,分解卫生行政执法工作任务,落实行政执法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运行机制清晰、规范。
2.建立、完善相应工作制度
为强化工作职责、加强对各工作环节的约束,使依法办事有准绳,建立一整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并在执行、监控和督促方式实现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充实。建立和完善法制宣传、法律培训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执法情况报告制度、举报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系统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及档案管理制度、罚没收缴物品处理管理制度、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卫生监督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等相关工作制度,并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制度。各地要根据执法责任需要,结合各地各单位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工作制度,健全执法程序和操作性强的有关卫生执法规章、制度(相关制度详见内卫发[2006]34号)。
3.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明确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完善评议考核方法。
(二)实施步骤
1.界定卫生行政执法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2006年4月中旬完成。
2.分解行政执法职权。2006年6月底完成。把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及卫生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行政部门内设执法机构和所属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执法岗位。卫生监督机构应实施综合执法,所有执法人员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卫生监督员资格证。
3.确定卫生行政执法责任,编制责任书。从2006年6月1日开始至6月底完成。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的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科(股)室和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将法定权利和义务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岗位责任制,使各科(股)室、卫生监督机构及所属执法人员明确各自执法岗位的执法范围、权限、目标、程序、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4.精心组织全面实施阶段:从2006年4月开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按照市卫生局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地区、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抓紧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建立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青山区作为自治区确定的试点地区要做好备查的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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