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⑵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⑷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
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二、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产品案
违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条;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符合供水单位卫生要求案
违反《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健康管理案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二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
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四十七条
⑴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