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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⑴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⑵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⑶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⑷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⑴责令改进;
  ⑵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罚。
  二、生产、销售无“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涉及饮用水产品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符合供水单位卫生要求案
  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
  ⑴责令改进;
  ⑵处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健康管理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⑴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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