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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⑶检查清洗消毒档案;
  ⑷检查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报告;
  ⑸检查供、管水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⑹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3、分质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水源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⑶检查生产过程及生产卫生状况;
  ⑷检查水质检验制度及检验原始记录;
  ⑸检查从事生产、管理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⑹根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要求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4、瓶(桶)装水生产单位的卫生监督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检查水源卫生安全防护情况;
  ⑶检查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及生产卫生状况;
  ⑷卫生设施、生产设备、成品储存的审查;
  ⑸检查水质检验制度及检验记录;
  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及个人卫生;
  ⑺根据《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要求对水质进行现场监督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卫生监督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现场监督,监督频次为每年不少于1次。
  ⑴检查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⑵清洗消毒操作规程及落实情况;
  ⑶清洗消毒档案;
  ⑷清洗消毒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⑸所用消毒药剂卫生许可批件。

  附件:3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国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一、未取得“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供水。
  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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