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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4、负责对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5、负责辖区内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四条 现场监督检查前,必须熟悉被检查人的有关情况及现场检查有关内容;备好现场监督检查所需检验、测试、采样、取证工具及文书。
  第五条 现场检查职权
  (一)听取被检查人根据卫生监督检查内容所作的介绍,查阅被检查人的有关制度、检验记录、技术资料、产品配方、必需的财务帐目及其他书面文件。
  (二)实地检查、采样、检测。
  (三)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询问,了解情况。
  第六条 现场检查监督员不少于2人,穿戴制服,检查前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被检查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现场检查必须遵守被检查人的卫生、安全规定。
  第八条 严格按照《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要求制作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执法必须坚持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含义是: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自备水、分质供水、瓶(桶)装饮用水。
  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管供水、净水、取样、加氯、泵工、化验、制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等。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凡在生活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结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第十二条 附件
  附件1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技术规范
  附件2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技术规范
  附件3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处罚技术规范
  附件4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采样技术规范

  附件:1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技术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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