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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的通知
(包卫发[2006]195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控制中心: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制定了《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包头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2001)、《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及其它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第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一)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1、组织拟订全市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
  2、负责全市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3、建立全市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4、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5、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6、负责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全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引起的不良反应的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对全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质检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规、规章和卫生知识培训;
  9、负责全市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二)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
  2、建立辖区内饮水卫生许可档案;
  3、负责对辖区内自备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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