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处方用药:二级以上医院每季度要对单价为10元以上、使用量在医院前十位的药品进行公示,对使用这些药品的前10名医生开出的处方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10%,对其中最不合理的10个以上的处方进行公示。
(四)大型医疗设备检查:二级以上医院每季度要对各临床科室医生开出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单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对其中阳性率低于70%的医生开出的检查单进行公示。
(五)其他医疗服务信息:医院管理单项评价和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学科评审、医学科研项目、重大医疗事件等医疗服务综合或单项信息。
三、公示方式
(一)医疗服务信息公示按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市卫生局负责二级以上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各旗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二级医院医疗服务信息的社会公示工作。
(二)卫生行政部门公示的基本形式为社会公示和部门通报两种,可通过卫生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示,必要时亦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进行。部门通报以内部文件发布形式进行。
(三)医疗机构公示要在医疗机构内部门、急诊区域,住院病区的相关显著位置,借助院内专栏、电子滚动屏、电子触摸屏以及院内印发的各种指南、告知书公示相关信息。
四、公示时间
(一)卫生行政部门每年两次定期向社会公示医疗服务信息,即每年8月份向社会公示当年上半年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于次年2月份向社会公示上年度医疗机构综合指标和单病种指标信息,并将不定期向社会公示医院管理单项评价或综合评价、临床重点专科、学科评审、医学科研项目、重大医疗事件等其它医疗服务信息。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公示全市统一确定限价的单病种临床诊疗路径,标化费用分解;尽量逐步扩大病种的覆盖面,并公示本医院可以进行单病种限价的病种。同时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次年1月就前季度处方用药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进行公示,并及时报送市卫生局。
五、数据统计
各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相关数据并进行统计,建立数据档案。所有间接数据必须有可供复核的原始数据,数据计算方法以附表一所提供的统计方法进行。单病种疾病按ICD一10编码分类核实,并对每个病例的原始数据存档备查。同时要与医院信息中心(科)和财务科所统计的数据进行比较,数据不一致时要核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