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7年2月14日 琼发改收费[2007]151号)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文执行。
二、原则同意你局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三、对收费等级和标准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文执行。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不需提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但要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代表商议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一般有5名以上代表签署意见),商议的收费标准不得突破([1999]413号)文规定的基准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