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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3、贷款行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贷款行应坚持贷款“三查”制度。贷前审查,重点是审查业主资格、申请资料以及抵押物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 为维护贷款行、业主和开发公司三方的合法权益,三方共同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公证(或律师见证)和物业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少于抵押物总价值。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根据业主资信、经济状况以及抵押物等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售价的7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一般在8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整存零取的储蓄存款利率,视贷款期限长短浮动一定比例确定。执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则合同规定的利率相应作调整;外币贷款利率按贷款时市场的浮动利率,另加利差或按同业公会公布的利率。

  第十三条 贷款支付和还款方式

  1、贷款由贷款行受业主不可撤销的委托以业主购房款名义,从业主贷款户中直接划付存入开发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销售商品房存款帐户内。

  2、业主以按月还款的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每月还款的金额相等。若业主愿意在年度内一次或分次集中还本付息的,在合同中约定。

  3、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在每次还款日前应偿还贷款本息汇至其在贷款行开立的本、外币帐户中,或提前在帐户中存入足够的备付金,由贷款行按期扣收。业主可提前还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业主应恪守信用,按贷款合同约定,每期按时还款,逾期部分,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加收一定比例的罚息。

  第十五条 在开发公司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贷款行执管以前,业主连续3个月不能依约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有权发出通知,要求开发公司代为偿还业主全部欠款。开发公司应在接到贷款行要求代为偿还业主全部欠款通知的1个月内,代为偿还业主欠款,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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