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业主是本市常住居民或外省市公民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业主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须提交符合当地法律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业主是本市或驻沪企事业单位的,须有本市有权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份制企业或三资企业须有董事会授权的文件。
3、业主持有和开发公司签订的本市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并已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
4、开发公司已收到业主支付房价规定比例以上的预付房款,并已存入开发公司在贷款行开立的销售商品房存款户。
5、业主同意,以房地产物权作贷款抵押,并办理公证(或律师见证)和房地产登记。
6、开发公司同意作业主的贷款担保人。
7、业主同意按贷款行要求的保险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全部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上注明贷款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8、业主愿意接受贷款行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五条 贷款行办理抵押贷款业务,须对开发公司进行资信审查,并要求开发公司向贷款行提供以下有关资料原件或影印件备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资信等级证明等。
2、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及公证机关公证书。
3、建筑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证明。
4、销售或预售商品房批文。
5、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六条 贷款行与开发公司签订销售或预售商品房合作协议书,明确开发公司接受贷款行的服务与监督,在贷款行设立销售商品房存款户,专款专用,保证按质按期完成商品房建造工程。
第七条 业主应向贷款行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商品房抵押贷款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正本)及公证书(或律师见证)。
2、个人业主须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或当地法律要求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
企、事业单位业主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单位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