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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沪建行经[1994]第3号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日)


浦东分行、各支行:

  为了更好地开展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分行结合近来开展商品房抵押贷款情况,对沪建行经(1992)第50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稳妥地开办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沪建行经(1992)第50号文自本办法颁发之日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分行联系。

  附件: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商品房抵押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同时支持房地产开发和经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和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开办购买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又称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制定的有关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预售和销售商品房,可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所属分、支行(以下简称贷款行)签订合作协议,由贷款行提供商品房抵押贷款业务,加快商品房销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持有本市常住户籍且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到本市投资或工作的外省市公民;到本市投资或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外籍人士购买本市居住商品房;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购买本市居住或非居住商品房,需要贷款者,可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和所属分、支行申请商品房抵押贷款。

  第四条 贷款条件

  1、购房借款人(以下简称业主)有稳定的合法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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