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借款人死亡而继承人或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义务。银行应会同保证人依法处理借款人的抵押物。
第七章 住房抵押和第三人(法人)保证
第二十一条 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可以自有的房产或购买、建造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产权属于他人的房产,不能抵押。
二、抵押房产的现值,必须经过有资格机构估价或以购、建住房合同所订明的购、建住房的价值为准,其抵押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住房)现值的80%。
三、借款人(即抵押人)以共有房产设定为贷款的抵押物,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借款额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四、抵押物(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即抵押人)无权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以共有产权的房产设定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须处理(包括变卖、馈赠或再抵押等)其所有份额的房产,应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五、作为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但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银行对收押的房产权证,房产他项权证和房产保险单,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
六、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银行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所获得价款,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用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2)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如有共有产权人者,按照共有产权人的份额,偿还共有产权人;
(4)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5)其余部分,退还借款人(即抵押人)。
七、借款人以共有产权的住房设定为抵押物,银行在处理其抵押物时,其他共有产 权人有优先认购借款人的产权份额的权利。
八、借款人以购、建的住房作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之前,应以购房人(即借款人)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手续,在此期间,贷款银行应为该购房合同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购房人(即借款人)无权转让、变卖该合同所具有的全部权益。同时,借款人应出具在商定期间内向贷款银行提送住房产权证的保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