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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颁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二条 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和第六条规定需要审查的证明文件,以及身份证、户口簿、向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银行初步审核认可后通知借款人办理以下手续:

  一、将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二、向贷款银行提送还款保证人的保证书;

  三、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房产他项权证及保险单交由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四条 借款双方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借、贷双方以及保证人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执一份。

  第十五条 本项借款过程中所发生的住房估价,产权登记(含他项权利登记)和保险等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五章 贷款拨付

  第十六条 贷款资金的拨付:

  一、用于购房的贷款,连同借款人存入的自筹资金,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二、用于建房、翻建大修私房的贷款,实行先使用自筹资金(包括借款人划转的公积金存款)后使用贷款资金的原则。在自筹资金用完后,由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到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存款户。借款人在用款时,必须提供有关工程进度等凭证或书面申述理由,以保证贷款用于修造住房。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采取按月等额还款的方式,由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还款。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应在借款合同中订明。

  第十八条 需要动用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的公积金存款用于还款者,可在每年十月份向贷款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九条 为鼓励提前还清贷款,凡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息全部还清者,对提前还款部分在提前期内的利息,贷款银行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条 借款人应恪守信用,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月归还到期的贷款本息。逾期者,对逾期部分,按逾期天数加息30%,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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