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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颁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工作单位同意作偿还借款的保证;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翻建、大修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如共有的,提供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二、抵押物(住房)的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和保险单。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保证人的资质状况。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计算公积金的月标准工资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2.最高限度为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分别确定:用于建造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购买优惠价房以及翻建、大修私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基准月利率3‰计算,贷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调0.3‰,增加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遇公积金存款利率和住房建设债券利率调整,相应调整本项贷款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由所在地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和承诺作偿还借款的保证人。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不是法人和经济实体的,可由其上级单位指定符合担保资质要求的法人作保证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对应筹集的购房、建房或翻修私房所需资金30%的自筹资金,要求从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已缴交的公积金存款转入的,应由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会同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填写动用公积金存款申请表。在借款批准后,办理划转公积金手续。银行对存入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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