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工作单位同意作偿还借款的保证;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保险。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书面证明和材料:
一、翻建、大修私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如共有的,提供他项权利证书)以及城建管理部门批准文件。购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二、抵押物(住房)的估价文件或相应证明和保险单。
三、自筹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四、保证人的资质状况。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在下列“可贷额度”和“最高限度”内,根据贷款条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实际贷款额度。
1.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计算公积金的月标准工资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2.最高限度为购买、建造或翻建、大修一套住房的费用总额的70%。
第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贷款具体用途,分别确定:用于建造住房和购买商品房,最长不超过十五年;用于购买优惠价房以及翻建、大修私房,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长短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基准月利率3‰计算,贷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调0.3‰,增加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如遇公积金存款利率和住房建设债券利率调整,相应调整本项贷款利率。自调整之日起,按新利率计算。
第四章 贷款手续
第十条 借款人需填写借款申请书,由所在地工作单位审查同意,和承诺作偿还借款的保证人。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不是法人和经济实体的,可由其上级单位指定符合担保资质要求的法人作保证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对应筹集的购房、建房或翻修私房所需资金30%的自筹资金,要求从借款人及其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已缴交的公积金存款转入的,应由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会同同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填写动用公积金存款申请表。在借款批准后,办理划转公积金手续。银行对存入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