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颁发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改办发[1992]第12号、沪建行房信[1992]第3号 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
各主管局: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促进住房商品化,特制定《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在本市范围内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本市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买房、建房,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
上海市房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低息专项贷款。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职工住房抵押贷款采取职工住房抵押和第三人(法人)保证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第四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定由各区、县支行办理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以及“三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为购建自住住房的产权人或翻建、大修私房的产权人(包括共有产权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职工住房抵押贷款。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并按规定缴交公积金;
二、购、建(大修)自住的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的自筹资金(可以用借款人及其本户成员和直系亲属已缴交的公积金存款抵充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补足);
三、购买商品房或优惠价房者限于交房前付清全部房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