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宣布失效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房[1991]公字发第562号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日)
各区、县房管局(发至交换所、房管所)、市房屋交换中心:
现将“上海市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暂行规定”发给你们,希按照执行。
上海市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暂行规定
一、为方便生活、有利生产、互相协作,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制定本办法。
二、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指因工作调动、夫妻分居两地团聚,离退休后投靠直系亲属等,符合公安户口迁移政策的本市公私房承租户与外省(市)公私房承租户的住房使用交换。
三、申请登记范围:
1、工作调动;
2、夫妻分居两地团聚;
3、离退休投靠直系亲属;
4、其他特殊情况。
四、登记及审批程序:
1、凡符合跨省市交换登记的住户携带户口簿、工作证及本(外)市房屋租用凭证到市房屋交换中心登记,填写登记表。
2、交换双方找到合适的换房对象后,签订《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合同》,经房屋出租人审核后送省(市)换房中心(总站)审批。换房中心(总站)根据交换双方调入城市的户口准移证等证明进行审核,批准同意后在《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合同》上加盖换房专用章为有效。
五、住房使用交换合同经批准并已搬迁的,不得悔约。交换合同虽经批准,但尚未搬迁有一方悔约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承担对方(包括其他方)因悔约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跨省市住房使用交换条件和审核、审批原则,本市依照《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外省市按当地有关法规、规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