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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关于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19日 琼发改收费[2007]234号)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交通拖曳企业:
  为加强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以下简称事故车辆)拖曳作业收费管理,规范事故车辆拖曳作业收费行为,保证公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就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事故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事故车辆拖曳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高速公路事故车辆拖曳收费执行附表1标准,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事故车辆拖曳收费执行附表2标准。
  二、拖曳事故车辆收费按拖曳里程分段计收。拖曳里程是指拖曳事故车辆行驶的公里数,界于两段之间的(大于前一段而小于后一段)按后一段的标准计收拖曳费。如10.1公里的里程执行11-20公里段的拖车费标准。
  拖曳车辆应要求到达事故现场后,事故车辆因其它原因不需要拖曳服务的,可按附表中相应的收费标准的50%收取空驶费。
  三、吊车收费指起重机械起吊在公路路面的事故车辆所收的费用。高速公路按附表1所列的标准执行,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按附表2所列的标准执行。起吊在公路路面以外(车体超出路肩)的事故车辆的吊车费由车主(司机)与拖曳服务企业双方协商确定。
  四、拖曳和起吊超载车辆,除按本通知附表1、2的车型分类标准收取费用外,超载部分的收费由车主(司机)与拖曳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五、路面散落物、残留物需要清理的,车主(司机)应向清理单位缴交路面清理费,一般事故80元,重大事故170元,特大事故260元,现场路面不需要清理的,不交路面清理费。
  六、受车主(司机)委托,搬运或倒装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车主(司机)与服务方协商确定。
  七、事故车辆拖曳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为具有相应资质的拖曳服务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一律不得收取拖曳费。
  事故车辆的拖曳费用由车主(司机)负担,违章及其它车辆的拖曳费用由委托方负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事故车辆的车主(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拖曳服务企业。在紧急情况下,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可由事故车辆处理单位指定拖曳服务企业。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利用职权强行指定拖曳服务企业或搞垄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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