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后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25日 琼财非税[2007]163号)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教育(教科)局,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8号)的规定,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省各市县教育部门举办的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一律免交课本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制定乱收费行为,现就学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中小学生一律免交课本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只能收取住宿费、借读费和代收作业本费,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学校收取除上述项目和标准之外的收费,均属乱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切实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琼计价管[2002]137号)精神,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市县财政、物价、教育部门要在开学前对本地区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检查落实所属地区各学校免费发放教科书情况及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凡属自行制定的教育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自行提高的收费标准要坚决纠正。
四、本文自200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以前有关与本通知相矛盾的规定相应废止。
附件: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单位:元/学期·生
收费项目 | 中学(初中) | 小学 |
国兴中学、海师附中、琼山中学 | 海南二中、海口其他中学、琼山侨中、府城中学、各市县重点中 | 各市县政府所在地一般中学 | 乡镇中学 | 各市县政府所在地一般小学 | 农村小学 |
一 | 住宿费 | | | | | | |
1 | 公寓 | 120 | 100 | 80 | 55 | 40 |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60 | 50 | 40 | 35 | 30 | 25 |
3 | 土木结构 | 40 | 35 | 30 | 25 | 20 | 20 |
二 | 作业本费 | 15 | 15 | 15 | 15 | 10 | 10 |
三 | 借读费 | 500 | 500 | 500 | - | 3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