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制度的通知
(包卫办发〔2006〕114号)
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保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食品卫生安全,防止学校食物中毒、饮用水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创造安全的校园食品卫生环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包头市实际情况,包头市卫生局决定在包头市各级各类学校内试行“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学校自身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促进学校卫生制度的建设;
(二)强化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
(三)探索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健康权益。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设立包头市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邬建平
副组长:李俊峰 全翔翼 安凤岐
成 员:常 勇 刘松珍 白友荣 常凤英
领导小组下设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监督所综合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常勇兼任。
各旗、县、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机构,应建立相应的领导领导机构和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
在该机构的指导下,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生会(队委会)内设置“学校食品卫生协查机构”,按学校人员比例,设置一定数量的食品卫生协查员,负责学校日常食品卫生工作的协查,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报到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
“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协查机构”指导工作,对学校食品卫生协查员发现的问题,及时派卫生监督员指导解决,严厉查处食品卫生违法案件,促进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