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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2月25日 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及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工程造价或投资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收费标准见《海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可根据工作量大小、服务难易程度等,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
  4、经物价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提供服务并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工程造价技术质量要求,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对其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平均服务成本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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