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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包卫发〔2006〕278号)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各级各类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效能,加大监督力度,保证监督覆盖率,避免多头监督,交叉管理,依据《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包头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学校卫生监督工作中的监督范围明确如下:
  一、包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市范围内大中专院校的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学校内的食品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监督、传染病卫生监督、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等;
  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防疫站)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中小学、托幼机构的各项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在2006年12月30日以前将相关工作进行交接,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工作移交期间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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