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以及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必须名副其实。即识别名称可以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名称、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命名,并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⑷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⑸ 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5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资信证明,申请设置单位法人或设置人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股份制形式需提供股份合同章程。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及房屋产权证书或经公证的八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2人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按《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按照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1.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为两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设置审批机关同意延长的,换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审批机关不同意延长或设置单位、设置人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逾期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项目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五、执业登记
(一)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