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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⑶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以及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拟设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必须名副其实。即识别名称可以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名称、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命名,并可以合并使用;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以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
  ⑷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⑸ 拟设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投资预算,5年内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申请设置单位或设置人资信证明,申请设置单位法人或设置人非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证明,离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股份制形式需提供股份合同章程。
  3.选址报告。包括选址依据,选址所在地区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及房屋产权证书或经公证的八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由2人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2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提交材料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执行。
  (四)《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按照医疗机构的规模确定《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
  1.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为一年。
  2.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为两年。
  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设置审批机关同意延长的,换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设置审批机关不同意延长或设置单位、设置人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逾期自动失效。
  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项目的,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五、执业登记
  (一)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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