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坚持渐进性原则。要关口前移,严格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适度放开,有序推进,保证医疗市场健康发展。
二、 指导性政策
(一)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护理院、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等公益性质的医院。
(二)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内、外医疗机构收购、兼并或股份制改造现有的公立医院。
(三)鼓励社会资本在农牧业旗县区和基层乡镇投资兴办综合或专科医院,并在相关政策上予以倾斜。
(四)民营医院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人员技术职称晋升、医院等级评定及参加社会团体和学术交流等方面均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
三、 基本条件
根据卫生部《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各类民营医院设置的病床床位至少达到8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同时要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经公证的八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 设置审批
民营医院的设置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其设置实行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专家评审与行政批准相结合。
(一)设置审批权限。
卫生部负责设置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床位在100张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
(二)设置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首先向拟设置机构所在地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各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要求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审批权限,组织医疗机构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将结果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由外经贸部批准,并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须提交的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⑴ 设置单位名称、基本情况和设置人姓名、年龄、工作简历、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等;
⑵ 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人群健康状况、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医疗资源分布情况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