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卫生局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包卫发〔2006〕272号)
各旗、县、区卫生局: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31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63号)精神,为逐步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新型医疗服务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关于“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的有关精神,按照卫生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就我市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投资兴办民营医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基本原则
根据我市目前医疗资源配置和分布情况,新设置民营医院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医院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在现有医院服务半径(3公里)内不新设置医院,避免医疗资源的重复浪费。
(二)坚持医疗机构结构合理原则。新设置的民营医院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并以特色鲜明的专科医院为主;在市区不再批设综合医院,只设置专科医院,且设置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同类别专科医院不超过两所;在同一区域内不重复进行设置。
(三)坚持适应性原则。新设置民营医院必须与社区居民医疗卫生和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需求相适应。